温州市核心片区桃花岛单元(0577-WZ-HX-08)T03-03c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时间:2024-04-22 | 点击:
一、地块基本情况
温州市核心片区桃花岛单元(0577-WZ-HX-08)T03-03c地块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东靠瓯江路,南邻T03-03a地块和T03-03b地块,西临T03-02地块和T03-06地块,北侧为规划蒲一路和桃花岛体育休闲公园,占地面积约16884m2。项目地块历史上主要为水塘、林地、荒地、施工营地、停车场、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管道工程厂房。根据相关规划,本项目地块拟规划为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地块内的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管道工程厂房作为配套设施予以保留。本项目地块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同时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源部,2023年11月)中的公园绿地中(代码1401)中的社区公园用地。
温州市核心片区桃花岛单元(0577-WZ-HX-08)T03-03c地块历史上主要为水塘、林地、荒地、施工营地、停车场、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管道工程厂房,无污染型工矿企业进驻。其中,1969年以前为河道;1969年~2000年为荒地;2000年~2012年为水塘、林地、电塔;2012年~2017年为荒地、林地、电塔;2017年~2020年为林地、道路、电塔、施工营地;2020年~2023年12月为停车场、电塔、施工营地、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管道工程厂房;2023年12月~至今为停车场、空地、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管道工程厂房。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与人员访谈,调查地块内需重点关注的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及水质指标pH值、COD、氨氮、氯化物等。

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在地块内布设土壤点位7个,采样深度为6.0m,共采集土壤样品63个,通过筛选选择送检土壤样品28个、土壤现场平行样4个。土壤样品检测指标为GB 36600-2018规定的必测指标45项、pH、石油烃(C10-C40),共计47项。根据实验室分析结果,土壤样品检出指标共计8项,地块内土壤pH值为8.17-9.18,检出指标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在地块内建设地下水井3口,建井深度为6.0m,采样深度在水面下0.5m,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3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1个。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常规指标35项和石油烃(C10-C40),共计36项。根据实验室分析结果,地下水样品检出指标共计20项,色度、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耗氧量、氨氮、钠、砷、铅、硝酸盐、亚硝酸盐、氟化物和碘化物检测值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要求,石油烃(C10-C40)检测值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他检出指标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检测值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无需启动后续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三、调查结论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与《温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监督管理规程》(温环发〔2022〕19号),本调查地块于2019年1月1日后变更为公园绿地中(代码1401)中的社区公园用地,属于甲类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对温州市核心片区桃花岛单元(0577-WZ-HX-08)T03-03c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分析可知:
对比《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温州市核心片区桃花岛单元(0577-WZ-HX-08)T03-03c地块土壤检出指标浓度未超过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依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监督管理规程》的要求,温州市核心片区桃花岛单元(0577-WZ-HX-08)T03-03c地块检测结果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下一步可作为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开发利用,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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