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海滨片YB-bb06-010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时间:2023-07-04 | 点击:
一、地块基本情况
温州市龙湾区海滨片YB-bb06-010地块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东接教场河,南临瓯海大道,西至海滨片YB-bb06-007地块,北邻城西南路和宁村城河,占地面积7824m2(约11.736亩)。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工业企业、农田和河道。1996-2017年期间浙江浩腾钢结构有限公司、温州市兆晟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亚太气体有限公司、温州力畅不锈钢有限公司、浙江南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制鞋作坊、不锈钢管加工作坊等企业进驻本地块,行业类型为不锈钢酸洗、压延加工、鞋业制造和批发业等;不锈钢管加工企业生产过程涉及酸洗等工段易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2015年工业企业区域陆续开始拆迁形成空地,用作社会停车场;2020年11月-2021年12月由于地块东侧教场河河流改道整治工程的施工建设,地块河道区域填为空地,农田及停车场区域荒废至今。
海滨片YB-bb06-010地块工业企业区域范围曾规划隶属海滨单元YB-bb06-007地块,根据《温州市龙湾区海滨单元YB-bb06-007地块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2019年),在第一类用地性质下,西侧邻近海滨片YB-bb06-010地块的土壤存在重金属镍的污染。根据《温州市龙湾区海滨片YB-bb06-007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2020年),红线范围调整后海滨片YB-bb06-010地块用地性质规划为公园绿地(G1)。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与人员访谈,调查地块内需重点关注的特征污染物为砷、镉、铅、铜、汞、总铬、镍、锌、氟化物、甲苯、二甲苯、有机农药类(GB36600-2018中14项农药指标)和石油烃(C10-C40)。
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温州市龙湾区海滨片YB-bb06-010地块内设置了12个土壤点位,采样深度6.0m,共采集108个土壤样品,送检49个土壤样品、5个土壤现场平行样。结合实验室检测能力,对地块内土壤样品共检测65项指标,包括pH、含水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基本项目45项、锌、总铬、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有机农药类14项。
在地块内设置7口地下水井,送检7个地下水样品、3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品;结合实验室检测能力,对地块内地下水共检测65项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基本项目45项、锌、总铬、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有机农药类13项、一般化学指标3项(pH、氨氮、耗氧量)。
在地块周边河道设置3个底泥样品,结合实验室检测能力,对底泥共检测65项指标,包括pH、含水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基本项目45项、锌、总铬、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有机农药类14项。
1 地块土壤监测结果
地块内土壤除pH值和水分外,共检出20项指标,包括氟化物、汞、砷、总铬、锌、铜、铅、镉、镍、六价铬、石油烃(C10-C40)、硝基苯、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和二苯并[a,h]蒽;其中,氟化物、汞、砷、总铬、锌、铅、镉、镍和石油烃(C10-C40)的检出率为100%;六价铬的检出率为95.92%;铜的检出率为91.84%;硝基苯、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和二苯并[a,h]蒽的检出率均低于50%;有机农药类指标均未检出。
调查地块土壤各检测指标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指标锌、总铬、氟化物检出浓度低于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
2 地块地下水监测结果
地块地下水除pH、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外,检出指标共3项,包含氟化物、砷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其中,指标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和氟化物的检出率为100%,砷的检出率为70%。
对比《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限值,调查地块地下水样品中指标pH值、耗氧量、氟化物和砷的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限值,氨氮检出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限值。地下水样品中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浓度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及《地下水污染建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氨氮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指标,无暴露途径,无需启动后续调查、风险评估工作。
三、调查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文件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对温州市龙湾区海滨片YB-bb06-010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分析可知:
对比《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温州市龙湾区海滨片YB-bb06-010地块土壤检出指标浓度未超过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温州市龙湾区海滨片YB-bb06-010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性质要求,下步可作为公园绿地(G1)开发利用。该调查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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